第三,按照
宗教组织在社会政治上和
宗教上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在朝型组织”和“在野型组织”两大类。前者一般在本教内持
正统的神学观点,在政治上与当权派合作,或者自身就是当权派,在社会上和
宗教上都占据统治地位;后者一般在本教内属于异端,在政治上与当权派对立,或者作为政治反对派出现,在社会上和
宗教上处于被排斥、被压制,甚至被迫害的地位。属于前者的,有民主改革以前
西藏的黄教,
伊斯兰国家的
伊斯兰教,中世纪
西欧的天主教,拜占庭帝国和沙皇
俄国的东正教,明治维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日本的神社神
道教,古代
埃及宗教和古代
巴比伦宗教等等的
正统组织。
中国某些王朝某些时期的
道教和
佛教,在一定程度上也属此类。属于后者的,有四世纪以前的
基督教会,
佛教和
伊斯兰教草创时期的组织,犹太教的奋锐党和艾赛尼派组织,原始
道教组织,
基督教和
伊斯兰教的大批异端教派组织,
中国的许多民间
宗教和秘密
宗教组织,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英法等国的加尔文派组织等等。我们应该注意:第一,这两类组织的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常常随着
宗教的发展和社会
政治形势的变化而相互转化。例如喇嘛教萨迦派在格鲁派兴起之后,从在朝型转化为在野型;路德宗在奥格斯堡和约之后,在
德国北部由在野转为在朝。各大
宗教在历史上随着统治阶级的好恶而兴衰浮沉,其例不胜枚举,同一种
宗教组织此时此地在野而彼时彼地在朝,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第二,在朝型和在野型两类组织之间既有斗争,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
中国,自汉以降,总的形势是作为传统
宗教的所谓“
儒教”当朝,佛、道在野,但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之深,最后几至于“三教融合”的地步。第三,一般而论,一种
宗教新兴乍起,在得到统治者赏识之前,总处于在野地位,一旦发展成熟,臝得了统治阶级支持,就升堂入室,跃居高位,在社会政治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的影响。如果统治阶级选中了另外的意识形态作为统治思想,原来的统治性
宗教又可能被黜下野。随着政教分离原则逐渐被各个现代国家所接受,“在朝型”
宗教组织总的来说都有转变为“在野型”
宗教组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