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
宗教的核心是神化“三纲五常”,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这种宗法制度是现成的,因而不再需要有独立于它的
宗教组织和
宗教制度。这就注定了它不可能有重大的变化和发展。因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是所有社会组织中最基本最稳定的组织,在
中国几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农
自然经济条件下,家族观念和宗法制度又是非常保守和异常稳定的传统力量和社会结构,很难发生变革。反观
基督教,由于它一开始就把自己的
信徒与非
信徒区分开来(所谓“选民”与“弃民”),建立了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
宗教组织——教会。在社会属性方面,这是一种可变性很大的团体,于是教义和社会的变化发展都可以直接造成教会的变化和发展。原始
基督教倡导人人平等,反抗
罗马统治者的压迫,反映了被压迫人民和民族渴求解放的愿望(对弥赛亚的盼望),所以它的教会有互助共济的性质。后来保罗派的理论占据上风,中上层人士入教者增加,教会
财产增多,财务管理人的权力增强,再加上裁决教义争端的需要,主教制就逐渐形成了。前边曾经提过的教阶制、教皇制以及圣事制度,除了有社会政治的基础之外,也都有自身的
宗教神学根据。十六世纪
宗教改革所导致的教会组织制度的巨大变化,也有教义变化的因素在起作用。再看
伊斯兰教,由于它一开始就和社会政治紧密结合,所以政治派别斗争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开始影响它的组织制度,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派系,以后又出现了不同的教法学派。这些现象固然是哈里发国家政治状况的反映,但是教义上缺乏
首领继承制度的明确规定,《古兰经》和《圣训》企图包罗一切而又留有多种不同解释的余地,这些因素不能不说也有相当的作用。
印度佛教,
中国佛教和喇嘛教的部派和宗派的组织和制度,也都各有
宗教教义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