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麦地那时期,
穆罕默德以“服从安拉及其使者”为号召,通过建立麦地那社团,推动了
阿拉伯民族的政治统一。与此同时,
穆罕默德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古兰经》的立法”形式下,对社会结构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关于
财产继承和婚姻制度的改革,是最重要的。
穆罕默德首先通过遗嘱制度确认了个人支配私有
财产的权利,否决了
氏族的所有权;同时逐步改革了父系男亲属分配
遗产的惯例,肯定了直系血亲(包括女子)的继承权。由于私有观念的发展,各个部落内
氏族集体
财产的管理权已向家族和个人的所有权转化。
氏族首领可以利用集体
财产牟取私利。
氏族的弱小成员常常受到监护人的欺诈和侵吞,妇女和儿童则被剥夺掉了继承权。
穆罕默德为死者的男女近亲规定了以个人身份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方面,通过承认
财产为个人私有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向,另一方面,也为一些远亲保留了部分权利,反映了
氏族观念的残余。这些规定本身说明,个人、家族和社团(国家)正在取代
氏族和部落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与此有关的是对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改革。《古兰经》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并非通常认为的对漫无限制的多妻制的限制,而是对于旧的婚姻形态的改革。因为对于当时
阿拉伯人多妻的推断几乎肯定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当时流行的是对偶婚,两性的结合比较松散,
夫妻不是独占的同居。
穆罕默德用“
天启”禁止“蒙昧时期”的旧俗,严厉谴责“陷于奸淫”的“恶劣”男女,鼓励建立稳定的一夫制家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改革,是规定了妇女或寡妇改嫁前的“待婚期”,以确定是否有孕。非常清楚,这条规定的目的,显然是要辨明亲生子女确凿无疑的身份,以保证将来以亲生子女的资格继承
遗产。
穆罕默德以这样的方式,积极适应建立稳定的父系家庭的社会要求,并确实在短期内扫除了旧的婚姻形态,为
阿拉伯社会以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