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都有程度不同的政教合一现象,但这些现象在不同
宗教那里具有不同的特点。
伊斯兰教在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政教合一的倾向特别显著。作为教俗最高首领的哈里发,名分仅在
安拉和
穆罕默德之下,犹如
中国的
天子名分仅次于“
天地”一样。一些
伊斯兰国家的元首至今仍采用“
苏丹”或“埃米尔”这样的政教合一称号。
伊斯兰教对多数
穆斯林国家的社会政治有全面深入的影响,其教律往往被作为民法以至刑法,并形成了“佥议”、“类比”等
宗教性的立法原则。政教合一的各种
表现,在
伊斯兰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至今犹存。
基督教国家的政教合一情况比较复杂,其极盛的时期是中古时代,极端的
典型是教皇国。在中世纪的
欧洲,
基督教渗透到政治法律的一切方面:
帝王即位要由教皇加冕,主教同时拥有
世俗权,其中包括领地内的司法权,教会法规取代了
罗马法,异端裁判所一度凌驾于
世俗法庭之上。教育全由
僧侣或修士主持,“七艺”成为神学的附庸,神甫成了乡村和基层社会生活的指导者。这些情况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基本消失,但还存在某些遗迹或外部形式。
佛教的政教合一倾向相对较弱,大乘
佛教尤其如此,这与其教义的出世程度较高有一定关系。小乘
佛教地区至今犹存的一定程度的政教合一现象,部分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小国为捍卫民族独立,特别注意运用意识形态武器,发扬民族传统文化。这种从社会环境出发的解释,大致也可应用于许多弱小民族的政教合一情况。至于我国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地区,则是社会环境封闭落后容易造成政教高度合一的极好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