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
禁忌规定必然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自己的作用和影响。这种社会作用的功过,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体制中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应该是有所不同的,要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在其《洁净与危险》一书中,对见于《旧约圣经》中的食物
禁忌,作过相当深入的研究。她认为,通过
禁忌规定把事物区分为污秽与洁净,是文字前社会或部落用以维持其对外
隔离、对内认同的社会标志。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为了表示他属于这个群体,就得遵奉表示其社会身份的标志:他不可吃
图腾物,不可吃被认为是亵渎不净的食物和饮料。他应该参加吃圣餐,以及遵守与他那独特群体有关系的其他礼仪。他据此就可以宣称他和其他所有群体有所区别,而与他自己的群体成员一致。所以,
宗教性的食物
禁忌是加强群体的内部团结,培养成员的认同感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在那个部落社会之间互相争战的历史年代里是社会的必需,有不容否认的社会历史作用。玛丽•道格拉斯的观点,对我们分析和评价其他
宗教禁忌现象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值得借鉴。瑟德布罗姆认为
原始人对
禁忌制度的神圣感是社会的生命和力量的源泉,当然是言过其实之词。但是,
禁忌规定的产生和存在又是历史的必然,有其社会的根据和理由,它有适应社会需要的一面。按照瑟德布罗姆的说法,严酷的
禁忌制度成了
原始人在生活上必须遵守奉行的“无上命令”,使
原始人的
动物式的欲望受到限制,由此受到自制的教诲,有助于
原始人伦理意识的培养。弗雷泽也说,与神圣观念相联系的
禁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确立和稳定政治,对确保私有财产不被盗窃和不受侵犯,对婚姻的神圣性,对保护和尊重人的生命都有作用和意义。如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这个问题,瑟德布罗姆和弗雷泽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特定的历史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说,原始社会以来的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与神圣观念相联系的
宗教禁忌制度的严酷可怕的制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难以想象的。当然,我们不能把
宗教禁忌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这种社会作用抽象出来,绝对化地应用到一切历史过程之中。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的理智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了,人际社会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和调整能力加强了,
宗教禁忌制度越来越成为人的愚昧无知、软弱无力的根源之一,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巨大的精神枷锁。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古代的有识之士早就看到了。《
老子》认为社会上
禁忌愈多,人民必然愈益贫困:“天下多
忌讳而民弥贫”。对
禁忌的这个批判尖锐而又深刻。
班固的《
汉书•艺文志》谈及阴阳家的功过时,对
宗教禁忌有这样一段评价:“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
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为之,则牵于
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指》也说:“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使人拘而多畏。又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
天地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阴阳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若拘牵
禁忌,则畏鬼神废人事矣。”
班固与司马谈的评论相当全面中肯。顺乎自然法则,是生产之所必须,但附会为鬼神,拘牵于
禁忌,则“使人拘而多畏”、“畏鬼神废人事矣”。古人尚有如此见地,今人当作何评论,也就无需多谈了。《
老子》、
班固、司马谈这里虽不是专指
宗教禁忌,但显然是包括
宗教之类的
禁忌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