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税中,尤其以地丁的负担为最重。地丁,按里交纳,不随田走,即卖回卖不掉原来应交的税粮,即俗称的“卖回不卖粮”。地丁既派之后,按人分摊。后来老百姓感到不便,就凑钱买了专门上官
粮田——“雅粮”(水语),而
粮田由安佃户耕作,收租纳粮,设粮头管理。战乱之后,有逃亡流散绝户的,有因天灾荒芜的,加上年代久远,人事变迁,丘号无从考查。狡黯的粮头,就将
粮田变为私有,或者变相出卖出租,无从追究。有些穷人,几代以前迫于眼前生计,卖掉了仅有的一点田土。但是贪婪的
财主,采用买田不买粮的办法,使丁粮永远套在农民头上。于是,就逐步演变成有田无粮,有粮无田和富者有丁,贫者
纳税的怪现象。
乾隆之后,原定每亩征收纹银一两,外加火耗二钱,共一两二钱。可是土官和各里的
通事,层层加码。到道光、
咸丰年间,每亩正丁已增加到五两四钱,有的趁机敲诈,增收到八两、十两不等。穷人迫于生计,只好借债。可是,却遭受“借谷一石,一月之内还至二三石”高利债的盘剥(《论东路事宜启》)。三洞里梅山村清代的水族秀才潘文秀的《一两五》诗,记录一户五口之家的农民地无立锥,而负担正丁一两五钱。”役吏逼债,竭尽所出而不足,只好卖儿卖女来交纳。像这样因为地丁而倾家荡产,卖子女抵债的惨状,水族各村寨都有出现。除此之外,甚至还征收鱼、炭、
棉花、
小鸟、鸡、鸭等名目繁多的
捐税,弄得民不聊生。《三合县志略》载:
同治四年,时
贵州巡抚张亮基,不得不上奏承认:“盖黔省之患,苦于饥军之不能平贼,尤苦于饥民之相率为贼。”
贵州都匀府独山州分驻三脚屯左堂蒋,为革除当时盛行的苛捐滥派,刻碑记云:“各地征收
钱粮,额外浮收,重加火耗。多索票钱,以及短价
采买,或借差夫名色,滥派伕马,书吏指十派百,折价肥己,或者借供应,派索猪、鹅、鸡、鸭、竹、木、柴、炭、马草、刑具、临茨等项,种种陋弊,不一而足。”最后,不得不承认“盘剥苗民等项陋弊,若不禁绝,殆难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