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券牒条例规定:“
贞观三年(公元629年),立置十二姓王瑶
子孙,……分耕
青山田源,各处山场”,“自置山货,……如有客民百姓霸占山林、荒山、
田园,瑶人可控告。”不许“指瑶为盗,横生祸端,诬害瑶人。”又如:“牒使
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内列十二姓山瑶人,不得与百姓为婚。如有百姓强娶瑶人,甘罚蚊虫酢三瓮、
龙角一对……”再如:瑶民搬移,“外出途中,逢人不作揖,遇渡不使钱,见官不下跪,耕山不
纳税。”“任从逢州食州,逢县食县,逢乡食乡”;“往来山谷,不许盘査。”封建王朝在给
瑶族先民的《评皇券牒》中,规定了这些准令,反映了民族矛盾存在的尖锐性。唐王朝制订这些“准令”,对缓和民族矛盾,加强民族团结,对
瑶族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对加强祖国的统一,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