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
宗教神学把万物的起源归功于神明的
创造或神秘的本原,他们自然亦因此而把政治(政权、国家、法律等)的起源归因于神。《尚书•
虞书》说:“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五庸哉;……天命有德,
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把政治、法律和人伦秩序一概归因于“天”。董仲舒说:“天以天下予尧舜,尧舜受命于天而王天下”。把政治的核心即政权,说成“天意”的结果。
朱熹则把封建社会的法律和政治伦理学说都说成是“天理”的
表现或“流行”。这类把政治的权力、制度和理论归因于“天”或“天理”的说法,在
中国传统
宗教和
儒家理论中是不胜枚举的。在西方,
宗教神学及其伴生的唯心主义哲学,则把政治归因于“上帝”。柏拉图把政治秩序说成是为实现“正义”而建立的,而“正义”又是最高理念“善”在人间的体现。而他所谓的“最高理念”,正是“上帝”的别名。阿奎那认为,国家权力就实质而言来自上帝,人为法乃遵照自然法而制定,自然法的基础则是永恒法,即上帝统治宇宙的规范。十九世纪
法国政治学家麦斯特认为,宪法乃一项神灵的作品,上帝
创造了法律、主权和政治,只有以神和
宗教为基础,社会制度才能永世长存。波那尔则主张,政治观念基于
宗教而产生,
宗教命定一切法律,国家权力不由人而由上帝决定。十九世纪德国历史法
学派认为,国家和法是国民精神的产物,而国民精神实际上是神所赋予的民族共同性格,于是,国家和法归根到底是神
创造的。黑格尔更认为,法律是绝对观念的“定在”,是客观精神的体现,“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他看来,君主专制的普鲁士国家就是理念的现实。这些说法与前引
朱熹的说法真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