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酷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历史上,
湖南瑶族聚居区开发得较早,经济发展相对较快。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王朝为加强
封建统治,遂于雍正四年(1726年)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熟瑶”地区裁革瑶目,推行保甲制,直接对
瑶族人民实行
封建统治,并征赋役。江华
瑶族,过去多不供赋役,但据
同治《江华县志》卷十二记载,“近年以来,熟徭纳粮当差,令行禁止,与民无异。”零陵县
瑶族,亦“听本县纳粮当差”。除额定赋役外,各级官吏还假借名目对
瑶族进行各种征派,“需用人夫”之公、私之事,常擅派或私役
瑶族;遇公差则“索诈鸡酒”,“文武
衙署所需一切食物”,则“差遣兵役持银人寨强买”。“一年小派,三年大派”,弄得
瑶族“十岁五饥”,即使是丰年,如此征派之下,也多是所获“止充一岁之食”。改土归流后,
湖南、
广东等瑶区率先用保甲制代替
瑶族土官制,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按户发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査所来”。牌内一家违法,九家连坐,寨长也被治“失察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