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清代,
瑶族仍沿袭同姓为婚和对歌求婚、自由择偶的婚姻形式。如“同姓婚姻,亦所不拘”。“婚则无论同异姓”。清阮元《广东通志》卷三百二十记
潮州府畲瑶事说:“其姓有三:曰盘、曰蓝、曰雷……三姓自为婚。”清侯坤元《长乐县志》卷六说,长乐县瑶,“其姓为盘、蓝、雷、钟、苟,自相婚姻,土人与邻居者,亦不与通婚。”连阳八排瑶,“少年男女唱歌山坳,……相悦订婚,宿于荒野,或会度衫带长短相同,遂为婚。
次日告父母,方请婚行定”。荔波瑶,岁时祀盘魏“男女成列,联袂而舞,相悦者负之而去遂成婚姻”。清王言纪《白山司志》卷九载:“白山徭人……岁时
祭祀,男女跳跃,歌唱相悦为婚”。清汪森《粤西丛载》卷十八载:“怀远之夸有徭、侗、僮三种……其情不甚相远……凡娶妻不由媒妁,男女答歌通宵已即去,非有身不肯为其家妇……”清人吴震方《
岭南杂记》上卷载:“粤有徭种……婚姻多赛于祠,踏歌相招,听其自合。”清人谢启昆《
广西通志》二七八载:“宾(州)徭……春秋二社,男女毕集。未昏(婚)嫁者和歌择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