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贫富分化已较明显,出现了以收租、放高利贷为手段进行剥削的少数地主、富农的
瑶族地区,
瑶族社会内部再分配趋于复杂。例如,连南南岗、内田、大掌等排在
清朝地方官员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奏设“瑶长”、“瑶练”协助“统属”瑶民后,原来的传统头人“天长公”、“头目公”、“管事头”、“掌庙公”、“烧香公”,和新设的“瑶长”、“瑶练”,为村民办事都要收取
报酬。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连县官员在内田、金坑等地设立军事行政组织民团,委任正副排长。
民国二十年代初期至三十年代初,在各排瑶区改设保甲制度。随着外部政治控制势力的加强,内部贫富分化愈日明显,传统头人及官方委任的瑶官向群众索取的各种“纸价银”(手续费)、背手钱(贿金)等
财物,及服务越来越多。此外,群众还要向官府缴纳赋税,提供“瑶兵”、“瑶丁”等项服务。如南岗天长公、头目公除给人办事有
报酬外,每户每年给一斤米;管事头领兵作战每天给
白银三元,杀死或俘虏给额外赏格;掌庙公、烧香公每户每年给二斤米做
报酬;放田水公按维修水坝所花人及该水圳灌溉
田亩数平均查出资;放食水公按各户人口给
报酬:大人每年每人出米二斤,7-12岁出米一斤,7岁以下出米
半斤;瑶长、瑶练每年从县衙领取粮饷,此外为群众办事索取“纸价银”(手续费)。内田传统“当事人”清末民初在办事过程中向群众索取手续费、背手钱(贿金)。保甲制度建立后,保甲长除办事索取手续费、背手钱外,还借“抓赌”之名拉人勒赎。大掌瑶老天长公任期内每户给一斤米做
报酬,调解纠纷的酬金根据纠纷性质决定;户长公
报酬无规定,户多的给些公田他耕种;掌庙公逢节日那天给猪肉做
报酬;瑶长除官府每季度给饷钱外,给群众办事得当事人一定
报酬;瑶练协助瑶长办事得一点“跑腿钱”。至于这些地方头人、领导者,除大掌的瑶练将所得的钱拿出大部分买酒与“兵”的群众共饮外,其他人并无将聚集并保存起来的财务设宴与群众共饮的记录。他们主要是以帮收纳上交官府的赋税、处理纠纷、带兵作战、帮管理大庙、田水、饮水等不同方式做服务。上述情况说明,
近代排瑶地区贫富分化的发展,已导致再分配这一交换方式原来包含的集体财富平等分享的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变质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