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文化保护,行业无序。2008年6月,在“鲁锦
织造技艺”
刚刚成为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际,一场发生在
山东嘉祥和鄄城两地的“鲁锦之争”也引发了人们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鲁锦”的这一名称是商标还是文化遗产,成为官司成败的关键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和母亲李百钧教授为了捍卫
山东的
民族民间文化,无私地奉献出多年珍藏的鲁锦
史料。2009年4月28日,已近70岁的李百钩教授毅然走上法庭证明“鲁锦”名称的历史渊源。
中央电视台《
今日说法》栏目对我们二人进行了采访,并于2009年6月4日以《谁的鲁锦》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法律是公平的,在我们提供的大量鲁锦
史料的佐证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在1999年被上诉人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将“鲁锦”注册为商标之前,鲁锦已是
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
织造技艺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上诉人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一结果使得我省百余家经营鲁锦的企业得到了法律的呵护,使得千千万万的农家织女得到了法律的爱护,使得传承千年的鲁锦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一结果也为我省鲁锦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此案件在2010年4月21日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之一,4月22日在
山东省法院召开的“2009年
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新闻发布会上,鲁锦案件也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