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广西大瑶山五个支系的
瑶族,除盘瑶外,花蓝瑶、茶山瑶、坳瑶、山子瑶等,“概用火葬。焚尸之期,距死后三四月,亦有迟至三四年者。寨山瑶(编者注:即茶山瑶)距死后仅四十二日即行焚化”。其焚尸之法,把“棺扛到化尸地后,将棺用
石头撑架,上张竹篷或革舍以蔽雨湿。傜人生前用具,如
箬笠竹簑烟筒等类,皆放置棺上。焚化时不将尸体取出,亦不将棺移动,即撤其蔽雨之
树木皮
稻草堆积棺上而焚化之,并不另用薪柴。焚化之后,取其各部之骨骸少许装入坛中(坛之大小不一),以坛满为止。其余骨骸与灰,则就棺处掘一孔而埋之。其孔掘就后,先于其内燃烧纸钱若干,后乃将灰放入孔之上面,掩以
岩石。凡已经停棺焚化尸体掘孔埋灰之处,后此不得将死尸停放其地。焚尸后之二年或三年,举行跳神。亦有
第一年举行一次,第二年举行两次,第三年举行三次者。每次皆大嚼大饮,用费颇多。此种习俗,正傜(编者注:即坳瑶)、寨山傜、花蓝傜皆同”。
民国《马关县志》卷二载,
云南马关
瑶族,“父母死,以火焚尸,捡骨置瓦器,以便迁徙”。刘锡蕃《岭表纪蛮》亦载:“红傜、狗傜诸族,盛行火葬。架薪圹,舁尸薪上,薪燃尸化,仍以土掩之。”此外,
广西龙胜
瑶族亦人死“葬用火化”,昭平县
瑶族,死“用火化”,
湖南兴宁瑶族,人死“多有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