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有些学者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认为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格格不入。要厘清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项目与传承人的关系。在老河口,自古以来,从事
木版年画生产的人都是当地居民,所受教育程度成不高,但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力和感悟力,经过几十年成长为当地的文化精英。这些文化精英对能够从事老河口
木版年画的理解并不是“生产性”上,而是在“生产”上,对其定位首先是一种营生。早期这种营生还是季节性生产活动,是弥补农业生产的副业,如今的老河口
木版年画已经逐渐从副业变成了艺人的主业,这也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生产性保护后项目与传承人之间的关系。对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阐述,文化部在《关于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我们需要对文化产品进行鉴别,有的文化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可进入流通领域进行营利,有的则不进入流通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共文化服务。有了这样的认识,加之项目与传承人的遗存关系,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明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不否定文化项目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发展:“通过制定文化产业方面的教育、培训和交流计划,致力于鼓励
创作和提高生产能力,但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对传统生产形式产生负面影响。”只要保证项目核心的真实性,那么维护项目传承生产形式、能够促进文化活力的
创作和生产都是被鼓励的。综上所述,生产性保护并不应该与产业化对立,而应防止出现以利益和效益为取向的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和
模型化加工,这些是与原真性、整体性和以传承为目的的生产性保护相对立,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鼓励
创作与提高生产能力的前提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