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撤销湖南江华县的建制,成立江华
瑶族自治县的决定》。《决定》指出,江华县境内聚居的
瑶族约3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的26%,但居住面积却占全县总面积的7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瑶族人民觉悟大大提高,对建立自治县要求很迫切,
瑶族干部也逐渐成长,已经具备建立自治县的条件。特决定:撤销江华县的建制,成立江华
瑶族自治县;江华
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划,以
湖南省原江华县第五、六、七、八、九、十等六个区为基础,并划入该县第二区的马鹿洞、
云梯山、龙造窝等乡的
瑶族村落及蓝山县第三区的新寨、沙落两乡;原江华县所辖的第一、二、三、四(即桥头铺、沱江、大路铺、白芒营)等四个区,划归
永明县(今江永县)领导;江华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