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
近代,
瑶族的大家庭开始不断分解,逐渐缩为若干个小家庭。
瑶族家庭的分解,通常按儿子结婚的先后顺序进行,父母一般多跟幼子一起生活,故幼子往往能多分得一些
财产。土地、耕畜和生产生活用具实行平分,房屋一般不分,大多由父母同幼子享有,幼子负责
祭祀祖先。
瑶族实行幼子继承制,同许多山居民族一样,除去幼子年少,结婚在后的原因外,主要由于
瑶族多山居,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特别是在山地上还保存着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分家时其
财产分配多半由父亲主持,同时也遨请本家族的族长和村内目老参加,共同协商。兄弟分家后,其
财产虽可自由处理,但若要抵押或买卖土地,一般都需要先征询兄弟的意见,兄弟们享有优先抵进和购买的权利,然后才能转给外人。另外,男女对
财产继承的不平等还反映在
夫妻之间,
夫妻离婚,妻子虽有权带走个人的“私房钱”和衣物,但如属于妻子主动提出离婚,即便是
夫妻结婚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
财产,妻子亦无享有分配权。至于
寡妇改嫁,其家产亦只能由其子继承,无子,其
财产归
丈夫的兄弟所有,而
寡妇本人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