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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南,山林尤其是人工林,大部分为各户所有,但数量有多有少。从群众保留的契约可知,明代便已出现山林出租、典当和买卖,至民国时期更为普遍。佃户租山主的山种树,有的每年缴纳租金,有的待林木成材后,佃户、山主按约定分成。每遇灾荒、传染病流行,或者“搞是非”、“食人命”,有的人便要破产举债,被迫“卖
青山”,使山林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
富人手里。20世纪50年代初统计,南岗排515户,有杉木的146户,4.6万株,平均每户315株,但其中3户便占有1.1万株,为全排私有杉树的23.9%;内田村69户,有杉林的59户,67.11万株,其中7户占有23.4万株,为全村私有杉树的34.88%;军寮排共有私人杉树25.11万株,27户地主、富农便有11.175万株,占44.46%,313户中农、贫农共有13.95万株,仅占55.54%。汉区地主、商人通过不等价剥削形式,在瑶区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山林。当时的三江、寨岗(含今寨南),大部分山林亦属少数
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