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残余农村公社为公有制社会向私有制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在生产资料占有与产品分配等方面具有二重性。在
近代瑶族社会中,保留农村公社残余较多的,当属
广西十万大山山子瑶和
云南一些地方的蓝靛瑶。上文提到的19世纪下半期至20世纪上半期十万大山山子瑶仍存在共耕组织,多数即属于农村公社残余组织。共耕,当地山子瑶用粤语解释为“甲起来做”,即“合起来做”。共耕组织的头人用粤语称为“甲头”,意即“合头”或“伙头”,亦即“大伙的头人”。这一时期当地山子瑶的共耕组织,有以一村为单位的共耕,有跨村的共耕,有
宗亲姻亲联合组织的共耕,但以一村为单位的共耕较常见。由于山子瑶村寨多由盘、李、邓、赵、蒋(或张)等姓的十多二十户人家组成,因此,以村为单位的共耕,该村就是一个地域性的农村公社。其主要特征
表现为:每一村社都有一位依次用打棍卦、打香卦、打鸡卦三次
占卜从
男性村民中选举出来的头人,头人称“央谷”,即村老,又称“甲头”,即伙耕头,或“包到”,即保头(意为由他做头人,能保证村里人丁兴旺,生产丰收)。村老权威很大,有权组织、指挥生产,安排生活,有权处理纠纷,组织祭社神活动,对外打官司,指挥抗御外敌侵犯,也是他的职责。他为村民办事不取
报酬,因此,他只不过是一位村民的公仆。村老任职期间,村里人丁
安康,生产顺利,可以连任;若人丁不安,生产不顺利,村民就以“鬼不信任村老”的理由予以罢免,另选他人担任。生产生活资料占有与使用具有二重性:主要生产资料——山林、坡地、少量水田及用于水田耕作的大型农具犁耙均为村社公有,砍伐耕种林地也是在村老指挥下集体进行,第二年才以“份地”形式分给各户耕种。各户对耕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耕地丢荒后又收为集体。村民的私有
财产只有房屋、菜园和
斧头、砍刀、刮子、打洞棍、禾剪、鸟枪等生产工具,和衣服、被窝、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因此,村社里生产生活资料占有兼具公有、私有二重性,但私人
财产还是有限的。凡集体耕种
收获的
谷物——旱谷,由村老指挥平均分配给各户,大型集体
狩猎、
捕鱼活动获得产品,也平均分配给各户。但私人在份地上耕作或打猎
收获物,
民国时期一些家庭在份地上种的
八角,则归私人享有。因此,在产品分配上也具有二重性。村社虽无公共墓地和庙宇,但保留有一年春、夏、秋、冬四次集体
祭祀社神的活动,社祭亦由村老主持,在他家举行;过年有集体的关门封村活动,村民听令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