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军之制又名乡兵之制。《文献通考》云:“溪峒诸蛮,种类滋炽,保据岩险,或叛或服,控制陬落,须其土人,故置是军。皆选自户籍,蠲免徭赋,番戍寨栅。大率安其风土,则罕婴瘴毒,知其区落,则可制狡狯”。此即所谓“言搜捕者必
主调兵,吾谓兵不必调而必练,兵不贵聚而贵分,兵不在官而在民,则北兵不如南兵,客兵不如主兵,
官兵不如乡兵之说也”。本着这种指导思想,宋王朝在瑶区推行义军之制,即乡兵之制。“
熙宁六年(1073),诸路行保甲,司农寺请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以正副指挥使兼充都副。
建炎后,荆湖路屯驻义军,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土丁、弩手”。瑶人秦再雄被擢为辰州
刺史后,宋王朝准其“至州日训练土兵,得三千人,皆能被甲渡水,历山飞堑,捷如猿揉”。这是最早的乡兵制。宋曾公亮《武经总要前集》卷二十载:“其澧、辰、硖、潭、全、邵、永州,仍募土丁,置寨将”。《宋史》云,“
嘉定五年(1212年),
臣僚上言:‘辰、沅、靖等州旧尝有募民为弓弩手,给地以耕,俾为世业。边陲获保障之安,州县无转输之费。比年多故,其制寝弛,徭蛮因之为乱,沿边诸郡悉受其害。’……为今计者,宜讲旧制,可纾馈饷之劳而得备御之实,其边息民之长策也”。旧志载,“
熙宁七年(1074年),开置黔江……
咸丰中,荆湖南北有弩手、土丁。
乾道四年(1168年),帅司刘珙奏允荆湖
西路民兵充义勇,并免科役及身丁口,每七十五人为一队……其校长有正副都指挥使,正副指挥使,正副都头、军头、丁将、节级,皆叙功迁补。有御侮之备,无馈饷之劳。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至番戍诸寨,或以岁,以季,以月,人给口粮,有功迁补。政和
七年(1117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叠,将兵马都铃辖司招镇土丁改为营田刀弩手。
绍兴六年(1136年),知鼎州张鲎言:‘辰、沅、澧、靖与溪峒接壤,
祖宗时常置弓弩手,得其死力。比缘多故,遂皆废缺。宜别募溪峒可得三百人,俾加训练’”。又言:“四州(辰、沅、澧、靖)旧置弓弩手九千人。……今可减原额定为三千五百人,辰州千人,沅州千五百人,澧、靖各五百人。分处要害,量给土田,以时训练,耕作合度,庶可备御”。《文献通考》亦云:
熙宁末始创营田,鼎、澧、沅、靖置弓弩手四千,
靖康间调发不存,乞以闲田募佃,招弓弩手两千人。宋
熙宁年间,辰、沅五郡弓弩手万三千人,散居边境训练,无事耕作,有警调发,
绍兴后增损靡定。“高宗
建炎元年(1127年)
丁未,沅州奏乞以闲田募民承佃,招弓弩手二千人,从之。
绍兴二年(1132年)
丙辰,置沅州弓弩手千五百人。孝宗
乾道四年(1168年)
戊子二月,命
湖北安抚给田募辰、沅、靖三州弓弩手”。由以上可知,弓弩手都是通过招募当地土人而来,并通过训练,
战时作战,
平时则耕。“五溪蛮扰边,即仿
陕西弓箭手制,募边民习知溪峒险易者,置所司教以战阵,劝以耕牧,得胜兵几万人,以镇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