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位于云南省红河
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南部边陲山区,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境内居住着苗、瑶、傣、哈尼、彝、汉、壮、拉祜8个民族和尚未确定族别的芒人。1985年,苗族6694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89%,
瑶族3232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2.02%,
傣族1338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的规定,根据全县各族人民的意愿和要求,1985年6月1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金平县成立金平苗族
瑶族傣族自治县。1985年12月4日,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按全县人口平均数计算,增选21名苗族代表和9名
瑶族代表,使苗、瑶、傣3个自治民族的代表名额占代表总数的36.9%。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关于成立金平苗族
瑶族傣族自治县不进行换届选举的提议》,决定留任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苗族县长及其他4名副县长,增选
瑶族和
傣族副县长各1名。在县级干部中,苗、瑶、
傣族县级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33.3%。会议还决定1985年12月7日为金平苗族
瑶族傣族自治县成立纪念日。筹备期间,中央拨款3万元,省政府拨款13万元,州政府拨款5万元,县财政拨款17万元。1985年12月7日,在县城隆重召开庆祝大会,正式宣告金平苗族
瑶族傣族自治县成立。国家民委、云南省、红河彝族
哈尼族自治州及有关兄弟市县派代表团专程到会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