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位于广东省西北部,西与
广西贺州市相邻,北靠
湖南江华
瑶族自治县。1953年1月25日,连山县与东邻的连南县全关成立了连南
瑶族自治区(县)。两县合并后,由于地域辽阔,又是山区,交通、管理不便,原来两县地方历史特点与经济发展情况很不相同,因此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54年1月20日决定,恢复连山县建制。恢复连山县建制后,连山县壮族人民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7年12月27日,经广东省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审批。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77次全体会议通过:撤销广东省连山县,成立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自治县的名称定为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是因为“连山”这个
地名沿用下来已有1300多年,各族人民都同意沿用这一历史名称。壮族是建立自治县的主体少数民族,
瑶族人口虽只有583人,为了加强民族团结,体现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自治县名称上加上
瑶族。1958年8月1日,成立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9月10日,启用国务院制发的“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钢质
印章。后因“人民公社化”运动及与连县、连南、阳山合并成立连阳各族自治县而停止了建立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的筹备工作。自治县的建立遭遇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