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隋唐时,莫徭虽然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但是由于居住地域和环境不同,其社会发展是很不平衡的,故其社会政治也是不平衡的。就其社会组织而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还未入籍,仍是化外之民;一种是已入籍,但却是羁縻州的一部分。
隋代,莫徭仍是化外之民,《隋书》莫徭“自为生理,不属于官,亦不属于峒首”。唐代,则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在边远地区,由于封建统治阶级比较漠视莫徭,或者是鞭长莫及,莫徭仍是化外之民,如
岭南莫徭,
刘禹锡在《莫徭歌》诗中写到:“莫徭自生长,名字无符籍。”但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莫徭,不仅已入籍,而且有社会组织——峒。如莫徭比较集中的地区梅山,称为梅山十峒。唐末,石门峒酋向瑰“召梅山十峒僚断邵州道”。莫徭亦称“溪峒蛮僚”,潘美为潭州防御使时,“溪峒蛮僚自唐以来,不时侵略,颇为民患。”又称“峒贼”,“湖南峒贼王国良惊剽州县,不可制。”还称“峒寇”,魏元忠贬为高要尉,“元忠至官,整戎旅,备峒寇。”峒有峒首,名曰峒酋。始安蛮(今
广西桂林)武后时反,裴怀古抚之,“诸洞酋长素持两端者,尽来款附,岭外悉定。”又名“贼帅”,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邵州贼帅王国良降。”值得指出的是,莫徭社会组织峒,系羁縻制度的组成部分。羁縻制度,“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推其雄者为
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蕃离内部,其蛮长皆世袭。”此种峒是地域性的组织,非血缘性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