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在个别
瑶族地区仍然存在。
民国年间,
广西都安、大化等地的部分
瑶族仍存此俗。男看中某位姑娘后,不经女方父母及姑娘本人同意,便率领房族兄弟数人于路上将姑娘抢回来,杀鸡祭鬼成婚,然后方报知女方父母,以酒肉作赔礼,婚事即算告成。当地习俗认为,经杀鸡祭鬼,便为
夫妻,即使女方不愿意,别人也不敢再娶她为妻。广东连南油岭排瑶抢婚对象局限于丧偶、离异和已婚但“未落夫家”者,对未婚女子不能抢,否则罚款1200元,罚酒1200斤。一般说来,当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定下婚约,但遭父母及家人反对:或是一名女子同时与几名男子好,但尚未确定与哪位男子定终身:或是已举行“订小亲”的女子,在未正式与
丈夫生活期间,又与他人产生感情并准备结婚;或是某男子追求女子,但该女子并不喜欢他,在上述情况下,为达到与该女子结合的目的,男子便采取“抢婚”的方式,想以此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男子将女子抢回家后,当晚要请“先生公”念
吉祥如意经,劝女子与该男子合好,白头到老。然后摆酒席请男友及父母亲一起欢饮。同时,由男方母亲出面,给女方家送2斤酒、2斤猪肉,上门认亲家,女方父母虽不满意,但也不便发怒,多默认。抢婚当晚,男子便与抢来的“
新娘”同居。一个月后,双方感情基本稳固,便可举行正式婚仪;反之,该女子可离“夫”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