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家族在村落生活中,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又是一个松驰的经济组织。至于家族中的每个小家庭,其范围通常是与农业生产水平相适应的,一般包括祖父母和曾祖父母,三至四代人。家庭维系的基础也以三至四代人的共同
财产为根据。在以父系为基础的
瑶族家庭中,即使男子从妻居,也无不服从其父系家庭的劳动生产需要,并以维持父系家庭世系的连绵不断为原则。个体家庭是
瑶族社会的最基本
细胞,但又受上述家族组织的影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其作用主要
表现为家族,而权利又集中于族长手里,族长是父辈的继续或延伸。家族组织在村社制度下,常同村落头人寨老制相结合。解放前家族长通常享有执行习惯法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封建制度下,它进一步发展为
瑶族封建农村的法权,为农村封建制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