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瑶族婚姻大致与清代相同,盛行民族内婚。由于语言、风俗习惯、经济生活不同,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民族隔阂所造成的影响,使得
瑶族的通婚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一般不与其他民族通婚,特别是女子不嫁其他民族。部分
瑶族只在本支系或民族内通婚,通婚范围较窄。在
广西阳朔,
瑶族民间习惯法规定“瑶不穿出,民不穿进”。
广西南丹白裤瑶只在本民族内通婚,民间有“鸡还鸡,鸭还鸭,狗不同猫睡,瑶人不同汉、壮族打亲家”的说法。湖南蓝山县东山瑶奉行“瑶不讨民女,民不娶瑶妻”的习俗。
贵州荔波的白裤瑶和青裤瑶在缔结婚姻时,严格奉行“四不通婚”的原则:即不与外族通婚,不与其他支系的
瑶族通婚,不与同宗共祖的人通婚,不与姨表通婚。
广东乳源
瑶族,通婚范围仍在本民族内部,婚姻不避同姓,但同姓结婚,必须是不共一个
香炉祭祀或超过五代以外的人。
广东连南排瑶盛行排内婚,通婚范围基本上限于排(村)内。除个别地区的个别姓氏外,八排瑶地区各村普遍婚姻不避同姓。同姓婚基本上以由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组织——“房”为单位,“房”际间可通婚,“房”内禁通婚。
广西大瑶山内五个支系的
瑶族,各支系互不通婚,与山外汉壮族更是“鸡不拢鸭”,不能联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