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过程中,一些
瑶族地区还进行了比较大胆的经营管理试点。例如,1962年,
广西恭城县在417个生产队实行了“三包”(包工、包资、包产)到组、到户,即要回入高级社时的土地、耕牛、农具,谁种谁收,或按人口把土地、耕牛、大农具、公购粮任务分到户,各自耕作,自负盈亏,或留出少数田地集体耕种,完成上缴任务,其余分到户种,自己负责,或水田、近地集体种,旱地、远田分到户。
广西大瑶山
瑶族自治县在大樟公社古楼第一生产队,办起“三自一包”(自由种植、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和包产到户)。
云南河口在瑶山地区解散了
人民公社,普遍实行
个体经营。但是,这些符合
瑶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解放生产力的做法不久又遭到批判而停止,完全解放生产力只有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