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刻木记事,宋人周去非《岭外代答》已有记载。清代,
瑶族社会仍存此俗。闵叙《粤述》说:“徭人刻木为齿,与人交易,谓之打木格。”道光《庆远府志》卷三也说:“庆远府所属
田亩,从不过割,间有交易,云集得业某之田,为田丁轮(疑为输)赋,其粮声名字仍其旧。至河池、南丹等处,无文约书契,惟刻木为齿,分作二券,各执其一为凭,谓之打木格,犹是结绳遗风。”该书没有指明是哪个民族,但居住在南丹的白裤瑶,直到20世纪50年代仍存此俗。由此看来,清代南丹
瑶族亦应有刻木记事之俗。《苗防备览》也说,清代,“徭人入市,惟将畜牛、马、豕、鸡、犬之属,售以获利,口不二价。不立契券,以圆(木)斜削两头而中分之,曰木口,各藏半以为信。有事投人,亦用木口,声明急,则束炭及鸡翎于上,诸峒毕至。”
湖南溆浦
瑶族亦有此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