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汉族地区相比,明代
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还是落后的。为了巩固
封建统治,发展生产,
明王朝对编户入籍的
瑶族所定的赋役相对较轻,“薄税轻徭,示以羁縻而已。”“以山为业者,不输税”。甚至对不同的
瑶族采取不同的税役制,
民国《蓝山县图志》卷十四记瑶人事说,明嘉靖年间,钟富光、成世仁任蓝山县抚瑶官时,对县境内的
瑶族采取了较为灵活的赋役制。“平地徭免役定税,高山徭免役免税”,“下山徭户,纳粮不当差役”。凡“来朝”“归顺”的
瑶族,“赐贲遣还,仍敕有司免其赋役。”对虽有反抗行为,但“有能悔过自散者,悉宥其罪,听从复业,所司加意优恤,免其户下税粮差役三年”。对于封建王朝势力不能触及的边远山区的
瑶族,或不能编户入籍的
瑶族,只要不“造反”生事,则任其自然,“不服租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