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中共恭城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恭城
瑶族聚居情况以及
瑶族人民的要求,向中共
广西省委提出建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请求,
省委即向中央提出建立包括恭城在内的8个自治县的
报告。当年因反右斗争扩大化,将提出要求建立
瑶族自治县的县委副书记李绍任,副县长邓怀光扣上所谓“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
帽子,错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党籍和下放劳动,成立自治县事亦被搁置。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李、邓得以平反昭雪。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又连续7次
报告请示建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县民委印发290册到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当年,恭城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28名瑶、壮、汉族代表联名再次请求建立自治县。按照各民族代表、县政协委员的强烈愿望,中共恭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再次向中共
广西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关于成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请示》。1985年9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恭城县各民族的强烈愿望,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请求批准建立恭城
瑶族自治县的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