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
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关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
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意思的,要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各地党委、政府更改、取消、更正了过去对
瑶族带有侮辱和歧视的称谓、名称等。如,禁止使用“猺族”、“猺古佬”来称谓
瑶族和书写
瑶族族称;根据
瑶族群众的意愿,将“徭族”改为“
瑶族”;取消
国民党政府在
瑶族地区设立过的“化傜局”、“同化乡”、“化傜村”等机构和
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