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经过深思熟虑,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别于汉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方针和一系列相关政策。根据各少数民族不同的历史条件,依照各民族的发展特点,根据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及与人民有联系的公众
领袖的意愿,并且依靠本民族中的干部和积极分子去进行。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情况,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央的精神,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在
瑶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中,结合
瑶族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的
土地改革办法。如,云南省于1951—1953年初(部分缓冲区到1954年),在除边境和执行
边疆政策的26个县以外的106个内地县市,分别不同的民族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先汉族后少数民族”和“民族杂居区,宽于汉族区,而缓冲又宽于杂居区”的原则,1955年对河口、金平等
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和平协商政策进行
土地改革。对23个县包括部分
瑶族在内的60多万人采取不分土地和不划分阶级的“直接过渡”政策。湖南江华县从1951年1月开始对汉族地区进行土改,汉族地区土改结束后,从1952年12月至1953年6月在69个
瑶族乡和40个
瑶族杂居乡搞土改试点。其余29个
瑶族乡则到1954年才进行土改。除
平坝地区外,
广西对于山区,或边沿地区,住地分散、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境内地多田少、农民比较贫困的大瑶山、大苗山、三江、隆林4个县和都安等9个县的一部分乡,总计740余个乡,包括僮、瑶、苗、侗等民族地区,进行
土地改革,并专门制定《
广西省少数民族地区
土地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的方针是:坚持采取慎重的、温和的、曲折的阶级斗争方式。依靠贫雇农,贯彻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有步骤地、有区别地消灭地主阶级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发挥各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步改善和提高各族人民生活,以巩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提出土改的要求是:从思想上发动各族农民,贯彻民族政策,提高阶级觉悟,巩固民族团结,认真培养民族干部,建设好乡村政权,打击个别的历史上罪恶累累仍旧残酷统治农民并为本民族大多数人民所痛恨的地主恶霸分子;调整好阶级,分配好土地、山林,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安定各阶层人民生产情绪;为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农业与林业生产
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