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制度下,妇女是买卖婚姻的对象,男子娶妻需支付女子身价金,男女订婚实际是互商论定姑娘的身价。解放前,
云南各地
瑶族女子的身价金额不一,并已普遍划为不同的等级。富宁县那农区的板瑶,通常以姑娘的容貌和健康作为根据,将身价划分为三等。最初各等都以
白银计算,一等七十二两,二等六十两,三等四十八两。而金平县一区的兰靛瑶将等级划分得更细,具体分为五等,即:一等
白银六十二两,二等
白银四十二两,三等
白银三十二两,四等
白银二十四两和五等
白银十二两。当男方在婚前如数支付了姑娘的身价金后,女方父母才允许男方将姑娘娶走。基于上述的经济原因,各地
瑶族支付身价金的仪式都十分认真,男方的迎亲者代表男方首先向女方父母支付娶妻的身价金,女方父母则请中介人代理接受身价金。与此同时,要唱支付身价金的歌,用以叙述支付身价金在婚姻中的作用。另外,在
瑶族包办买卖婚姻中,还包含着购买劳动力的内容,所以男方父母常为儿子娶大龄妻子。以金平县平安寨十五对解放前结婚的
夫妻调查资料为例,其中,妻子年龄比
丈夫大十余岁的有十一对,妻子年龄比
丈夫大三、五岁的仅有四对。这在解放前已成为
云南瑶族缔结婚姻的一种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