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宗教思想到
宗教艺术,这是一个由抽象概念到具体形象的过程,这个过程给
艺术家留下了可供想象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这无疑为
艺术家在
创作时掺杂自己的东西造成了可能性。这些东西可以包括
艺术家对生活的种种方面,其中包括非
宗教方面的体验,可以包括由此造成的非
宗教的审美理想和艺术趣味。因为
艺术家既然是人,是现实的人那么他的想象就只能是人的想象,是现实的人的想象,这就决定了“神相”最终只能是现实“人相”的理想的升华。而且由于每个
艺术家都是特定时代、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他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而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又必然造成审美理想和趣味的差异。因此,同一
宗教题材的艺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
表现的形式就大相悬殊。既然
宗教艺术家不能不根据自己的审美观点进行
创作,而塑造出来的形象又往往是符合某一时代某一社会甚至某一阶级审美标准的理想形象,所以,
宗教艺术品就绝不仅仅是某种
宗教思想的物化形态,而且也是某一时代某一社会或某一阶级审美理想的具体体现。这一切充分说明,(高水平的)
宗教艺术绝不只是教义经文的简单图解或形象翻译。它的题材虽是
宗教,它的根子却深深地植于现实生活的土壤之中。它是从现实生活的土壤中汲取生命的甘泉,从而使自己血肉丰满起来的。
艺术家在
创作过程中,如果不是在自己
创造的形象里集中了现实生活中众多的美,不是赋予它以时代的审美理想,不是“出新意于
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不是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某些本质的东西,而只是“依经熔铸”,那就绝不会
创造出如此亲切感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艺术形象,而只能造出一些有形无神、干瘪乏味的木胎泥塑。正因为
宗教艺术在某种程度上曲折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某些本质、规律和理想;间接地反映了生活中的真、善、美,所以它才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正因为
宗教艺术为特定
宗教服务但又不限于特定的
宗教,
表现主题但又超出主题,因此才能使观赏者产生广泛的联想,感受到那通过
美学形式积淀着的历史和人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崇高理想或终极追求与之联系起来,于是获得美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