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土司(治今大化瑶族自治县境)始设于明洪熙元年(1425年),至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三月改土归流。土官潘氏统治安定389年。未改流前,土巡检及其属下大小官员依权势,对瑶民肆意敲诈勒索。除土官及
下属承袭的官田、官族田、甲田、役田要瑶民无偿代耕代种外,土官还肆意侵吞民田为官田,瑶民造出来的土地被土司占夺,
石头缝中种出的粮食被土司抢走。土司大小官员的薪俸摊给土民负担。清代安定土司管辖上段、中段和接学三个城头的民田,史载共有349玮(每玮合14亩),被土官并为“官田”186玮,占总耕地面积50%以上。
辖境人口不足十万,思恩军民府规定每年应上纳折色米346石6斗8升4合4夕,应征地粮折银246两4钱4分,而安定土司实征土俸555两,官禾2259吊(45000斤),多收近50%。布努瑶居住的上段城头有田地185玮,官族田达77玮,土官征收粮银59两、土俸95两,共147两,每玮纳银一两多,此外还要纳“垦田银”30两。瑶民为土司股摇役,分“常役”、“时役”两种。“常役”每年500名,纳银者可免。“时役”不定人数,随往随调,如每次往南宁调70-80名,去武鸣调50名。不去
服役者需缴纳银两,去南宁每名每次纳400文(
铜钱),去武鸣每名每次纳300文。此外,土官袭任、婚娶、
祝寿、死葬,还要向瑶民摊派“红白费”,官族清明上坟,责令当地土民杀猪、宰羊祭其祖坟。在土司统治下,瑶民政治上毫无权利,经济上受尽剥削。稍有反抗,即施以抽脚筋、割耳朵等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