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种类型的神,就其性能和形态而言,是各具特性、多种多样的。神灵是各自独立的存在体。神灵的多样性是由自然现象、
氏族群体和事物性能的多样性所决定的,神灵各自的独立性则反映了信仰自然神、
氏族神、职能神的人们的社会特性和认识水平。当他们生活在自成体系的
氏族社会和民族实体之中的时候,他们的神灵便不能不具有
氏族的、民族的特殊性,对于其他
氏族的和民族的神灵自然具有排它性和独立性。当原始人和古代人站在自己所生活的那个非常有限的环境中的时候,他们心目中的神灵便只能是有限事物的主宰;当他们的生产力非常低下,生产方式非常狭窄行业分工非常分散,经济上的联系还只是非常偶然的现象的时候,便不能把各种自然力和社会的各方面统一起来。反映在
宗教观念上,他们的神灵也不能不是分散的。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在世界历史的早期,各民族各地区普遍出现同时信奉许多神灵的多神教。
宗教学者一般按地域划分多神教为如下几种类型:古代
埃及和中东
宗教,早期
印度—波斯
宗教,古典
印度教与现代
印度教,
佛教,
中国和
东南亚宗教,
希腊—
罗马宗教,日耳曼—斯堪的纳维亚—凯尔特—斯拉夫
神话宗教,古代中
美洲宗教,
非洲和其他地区的现代种族
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