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右派”斗争中,在民族问题上,把一些同志要求成立民族自治地方说成是“闹民族独立”、“地方民族主义”;把要求重视少数民族利益说成是“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把反映少数民族困难说成是“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污蔑社会主义”;把要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说成是“排斥汉族干部”、“反对民族团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
广西恭城县的
瑶族代表人物周生龙、周昌和、李少山等就要求成立
瑶族自治县。
瑶族干部李绍任调任恭城县委副书记后,曾召集这些
瑶族代表人物开会,商量成立
瑶族自治县的可能性,商量如何向上级打
报告提出申请的问题。在“反右”斗争中,这些会被定为“黑会”、“地下活动”,要求成立
瑶族自治县的活动被定为“地方民族主义”。1958年,周生龙等人被逮捕。周生龙被判有期徒刑15年,周昌和被判有期徒刑3年。支持成立
瑶族自治县的县领导和
瑶族干部都受到了处理:县委书记谢峰和县长林津民,都是汉族,均因支持成立
瑶族自治县,1958年被送往古瓦农场劳动教养3年,其中林津民于1960年保外就医时死亡;县委副书记兼第一副县长,
瑶族干部李绍任,1958年被送往农村监督劳动四年;第二副县长,
瑶族干部邓怀光,1958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回家务农;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瑶族干部李跃林,1958年被送劳动教养;恭城镇镇长,
瑶族干部李招荣,1958年被开除党籍,回家务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