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所指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
技艺精湛,
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
技艺。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颁布预示着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的重视,同时明确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意义、宗旨和目标,提出了组织和实施的方案。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以此来调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