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边从三个角度划分的
宗教组织的类型,其中的第一类型,即入世型、合一型和在朝型,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这是不难看出的。同样,在各种
宗教的制度中,也可以作类似的划分。天主教七件圣事中的圣洗、圣体、坚振和神品等项,可划为“第二类型”,而婚配则可归入“第一类型”。
伊斯兰教五功中的念、拜、斋、朝四功,自属第二类型,而其课功,似可视为第一类型。
佛教的五戒具有一定的社会
伦理规范性质,但从八戒到十重戒到具足戒,
宗教性质就愈来愈增加。如
基督教的十诫和教会法规,
伊斯兰教的教律,各种
宗教和教派的规章制度,都可以作类似的分析,大致分成
宗教性较强的与社会性较强的两大类。当然,我们不能忘记:第一,这里所说的
宗教制度的两大类,是彼此渗透,水乳交融,在实践上常常是合二为一的。所谓划分,只能是在
宗教学理论上的分类。第二,这两类制度也是可以转化的。例如
基督教会的教规,起初只是作为
教徒的精神规范,没有
世俗法律的性质,但在中世纪的
西欧,逐步起到了
世俗法律的作用,在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其作用又逐渐局限于
宗教领域了。相应地,教会对违反教规的
教徒的惩罚措施,起初只限于精神方面(最重者为“绝罚”,即开除教籍),中世纪时同
世俗当局的惩罚紧密相联(从放逐到死刑都可以采用),到
近代又局限为精神性惩罚了。第三,不同的
宗教或教派的同一类制度,其社会性质是不同的。例如,
佛教的
寺院制度比之
基督教的教会制度,出世性要大。就
基督教的教政制度而言,新教某些宗派的公理制具有
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度的性质。而天主教的教阶制则带有封建
等级制度的
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