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承袭
州郡合一的制度,但以州冠名为准,州以下设县。唐高宗总章二年(669年),在西南地区实行“铨注法”,即
州郡官吏不由吏部任命,改由都督推荐。于是,
州郡分成“经制州”和“羁縻州”两种,由吏部任命
刺史的叫经制州,由
都督府推荐当地土著
首领代理州官的叫羁縻州。莫徭地区主要处在经制州内并受其统治。经制州有:属黔州
都督府管辖的辰州(治今
湖南沅陵县)、锦州(治今
湖南麻阳县);属
江南道
湖南观察使的
潭州(治今
湖南长沙市)、郴州(治今
湖南郴县)、永州(治今
湖南永州市芝山区)、连州(治今广东连州市)、道州(治今
湖南道县)、邵州(治今
湖南邵阳市);属
岭南道桂管经略使的贺州(治今广西贺州市)、桂州(治今广西桂林市)、龚州(治今广西平南县)、富州(治今广西昭平县)、昭州(治今广西富川县);属山南道的
荆州(治今湖北江陵市)、澧州(治今
湖南澧县)、朗州(治今
湖南常德市)。不过,这些经制
州郡至唐朝末年,由于政局混乱,藩镇割据称雄,也发生了变化,有的废弃,有的被拥兵割据,有的为少数民族
首领起兵自保。如武陵蛮首雷满起兵据朗州,自置
刺史,辰州蛮酋宋邺寇边,后归马殷,楚以邺为辰州
刺史,所以史载这些州县“没于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