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中世纪
基督教经院神学中,这种神学世界观采取了一种特殊的
哲学形式。神学家们先后受柏拉图的“理念论”,亚理士多德的“形式质料说”和新柏拉图主义的“流溢说”的影响,把它们与上帝决定一切的神学信条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颇有特色的说明世界现象的理论模式。他们认为世界上一切现象,各种事物的性质,都是上帝按照其思想中的“理念”或“形式”
创造出来的。因此,这些理念或形式也就是一切事物的“原型”或“模式”。如果人们想要追溯事物何以具有构成其特性的性质,只要把它们说成是上帝按照其理念的原型
创造而出就行了。也就是说,事物之所以具有如此这般的性质,
表现为如此这般的现象,原因在于它们“分有”作为其原型的理念或形式。桌子之所以是桌子,原因在于它分有桌子的“理念”,
红花之所以是红的,根源于它分有红的“形式”。理念和形式是决定事物之外在性质的“隐秘性质”。我们可把这种理论称之为“隐秘性质说”。隐秘性质说是欧洲中世纪经院神学理解和说明世界的基本思维模式,直到牛顿时代仍在自然科学领域保有其强大的影响。牛顿的门徒科茨在其为牛顿的《自然
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第二版写的序言中谈到过这一情况:“有些人把一些特殊而隐蔽的性质归属于不同种类的物体:根据他们的看法,一些特定的物体的现象是按照某种不知其所以然的方式进行的。渊源于亚理士多德和逍遥
学派的各种经院
学派,它们各种
学说的总和,就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的。他们断定,物体的各种作用是由这些物体的特殊性质所引起的。”隐秘性质说本质上是上帝创世论的一个变种。在自然观上,它用一种隐秘的质说明自然事物的现象和性质,完全是一种同语反复的废话。用这种方式解释自然,除了增添一个更加神秘、更难理解的隐秘性质以外,不可能使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前进一步。相反,它必然会把我们导向超自然领域,从上帝心中的理式引出一切自然现象和性质的根据和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