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
史籍关于水族农业的记载分为两部分:抚水州曾是水族先民生息的重要地区,“抚水州蛮”等相当部分的水族先民,他们所处之地“川原稍平”,居民“夹龙江居”、“亦种水田、采鱼”、“种稻似湖湘”;而部分居住在偏僻山区的“保聚山险者”,“虽有畲田,收谷甚少,但以药箭射生”,以“取
鸟兽”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在第一章第二节中,我们已经充分讨论了水族梯田开发过程中,“畲山为田”总是发生在水族聚居区边缘地带的特点,宋代
史籍记载的这部分“虽有畲田,收谷甚少”的水族先民,正是那些为追求拥有更多的可耕地而逐渐向外迁徙的水族群体,之所以“收谷甚少”,表明他们所进行的“畲山为田”的梯田开发过程还没有形成规模,正是这种“畲田”较少的情形,使他们需要“以药箭射生”以取
鸟兽作为生活的补充。而且,以
狩猎作为生产内容的重要补充,也是人们“畲山为田”
初始时期的一个必须阶段,面对深山老林,虫蛇野兽出没之地,减少野兽对人类的侵害和对农作物的破坏,是当时人们实现稻作农业生产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