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水族地区的这种互助形式与原始社会的共耕合作相比,已不具备共同分配劳动所得的平均主义的性质,但它与原始社会时期存在的共耕合作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水族原始共耕合作制的一种残存形式,或者说是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孑遗。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生产方式极其落后产物。水族的农耕文化历史非常悠久,水稻是水族农业生产的主要耕种作物。从
史料上看,到唐朝时,居住在地理自然条件较优越地区的水族的水稻种植水平已相当成熟,“土热多霖雨,稻粟再熟。”但这也只局限于
平坝地区,山区的农业生产仍然十分落后,直到明清时期,有的地方仍处在刀耕火种阶段。生产力水平落后,生产效率必然是低下的。而稻作农业又特别讲究季节性,错过季节就有可能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在生产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单靠个别家庭有限的劳动力自己从事耕作,耽误农时的事往往难以避免。于是人们通过自发组织起互助集团的形式,集中人力物力轮流互助从事农业生产,就会收到节约时间提高生产效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