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功能
学派的说法,
宗教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它能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一体性。可是,能发挥此种社会功能者,不止于
宗教一家,其他许多社会文化现象亦可发生同样的作用。为了区别起见,就必须从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工具和方法上寻找各自的特殊性。用他们的话讲,
宗教之所以是
宗教,就在于它是以某种象征体系和价值体系来发挥其社会功能,而
哲学是以概念体系,政治是以法权体系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的。即使我们接受这种理论,
宗教社会学家仍然必须进一步回答:
宗教的象征体系和价值体系是什么?它为什么就能发生如此这般的社会功能?这就是说,必须进一步探索
宗教社会功能的内在根据,即
宗教的本质。所谓象征体系和价值体系无非就是神或
天命之类。
宗教之为
宗教,正是在于它用神或神的诫命作为人们崇拜敬畏的象征性对象,从而发挥其固有的社会作用,所以,
宗教社会学最后仍然把神的观念作为
宗教社会功能的内在根据和区别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的基本标志。实际上,离开了神的观念,
宗教社会学家就不能谈
宗教及其社会功能;或者,所谈的对象就不复是真正的
宗教,而是其他的社会文化对象了。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杜尔凯姆仍然认为
宗教是与对神圣的事物的信仰和行为相关联的统一体系,岸本英夫也得在其
宗教定义之后加上附加语,承认
宗教在发挥其最终解决人生问题的功能时,常常是通过神的观念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