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
宗教研究中,区分“主观性的”与“客观性的”两种态度,也许是有必要的,但这两种态度的区分必须有科学的标准。不能说,只有描述性的研究,才是客观性的研究,而对
宗教的真假和价值作出某种评判,就是主观性的研究。对
宗教事实采取单纯描述性的态度本身,并不能保证研究者的“描述”一定是客观的和准确无误的,描述性研究的结果也有准确和错误之分。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岸本英夫所谓的“主观性的”研究。对
宗教的评价,事实上对任何研究者而言都是无法避免的。总是有所偏向的,有护教的,也有批判
宗教的。评价,必然也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只有错误的评价才能说是“主观性的”,而正确的评价,既然是符合于客观事实的,那应该说是客观性的真理、而不应贬之为“主观性的”意见。神学和以护教为目的的“
宗教哲学”,由于它所辩护的
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必然是反科学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应排除于
宗教科学之外,至于对
宗教取批判态度的“
宗教哲学”,例如历史上的无神论,唯物论以及真正科学的
宗教学,那是不应该把它们和神学以及以护教为目的的
宗教哲学混为一谈,一律扫地出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