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观念,
宗教感情或
宗教经验、
宗教行为和
宗教组织,这四种要素在
宗教体系中有一定的结构和关系。如何理解和说明它们的关系,在
宗教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有强调
宗教感情是
宗教的秘密与核心者,有强调
宗教观念是
宗教的基础和本质者,亦有强调最初的
宗教原本是无意识的行为,
宗教观念和
宗教体验不过是
宗教行为的理智化和感情化的产物者。观点不同,论述的重点和逻辑层次亦随之而异。我们不打算卷进这种烦琐
哲学式的争论。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所谓
宗教观念是
宗教意识在认识上的
表现,
宗教感情或
宗教经验是
宗教意识在情绪上的
表现。
宗教行为则是信教者内在信仰的外在
表现。在
宗教意识内部情与识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无识之情,亦无无情之识。
宗教意识的情与识亦必然形之于外,体现为
宗教行为。所以
宗教意识与
宗教行为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概念上可分析为二,实质上内外一体。这就是说,
宗教观念,
宗教感情,
宗教行为,实际上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这种互相影响的关系把它们紧密联接起来,构成一个
圆圈。在
圆圈上,我们无论截取任何一点,它既可作为始点,也可作为终点。如果我们对
宗教现象形态和构成要素的研究永远停留在
宗教现象的
圆圈之内,那末,我们就将永远绕着这个
圆圈循环不已,不可能有所前进。对于马克思主义
宗教学说来,
宗教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宗教亦是如此。
宗教的一切构成要素和现象形态,均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它们都是以
宗教的特殊形式来反映社会存在。因此,科学的
宗教研究似乎不应把精力放在上述
宗教诸构成因素何者在先,何者为主的讨论上,而应该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去说明
宗教的现象及其本质。在此前提下,对诸种
宗教现象和
宗教因素之间的互相影响的关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本书力求应用上述原理来进行
宗教研究。虽然在章节次序上,我们先讨论
宗教观念、次及
宗教感情或
宗教经验、
宗教行为和
宗教组织,但这种安排只是为了叙述的方便,并没有
宗教现象发生学上历史次序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