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第一种序列,我们可以把构成一切
宗教的共同性的要素或普遍性的现象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可以叫做
宗教要素或
宗教现象的结构性分类。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看来,
宗教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都是本质与现象,整体和要素的统一。
宗教的本质对于各种
宗教而言是同一的,它决定了
宗教之所以为
宗教。因此,如果仅仅局限于
宗教的本质是无法进行
宗教分类的。但本质是通过现象展现出来的,
宗教现象的多样性乃是同一的
宗教本质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特殊
表现形式,
宗教的整体体现为各种
宗教现象和
宗教要素的结构和组合。既然现象和要素的多样性是
宗教整体性和本质同一性的
表现,我们就可以对多种多样的要素或现象加以分类,经过抽象、综合与归纳,概括为一切
宗教所共同具有的几种类型。正如我们在本章上两节中所分析的,
宗教本质上既是一种对异己力量的幻想的、颠倒的反映、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宗教的反映必然体现为社会性的形式,
表现为
宗教观念,
宗教感情或
宗教体验、
宗教行为、
宗教组织。这些东西构成作为社会现象的
宗教之组成要素,是由
宗教的本质所决定的现象形式,一切成型的
宗教都具有这些因素,是由这些现象和要素组成的体系。这个道理事实上为我们提供了
宗教分类的一种格架。我们可以把一切复杂多样的
宗教现象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