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学,顾名思义,似乎可以规定为关于
宗教的
学问,即人们对
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的认识,或关于
宗教的理论和
学说。外国的
宗教学著作中常有这种说法,但这个说法过于空泛,对于
宗教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人文
学科的性质和特点,几乎没有具体的说明,而且没有把它和个别的
宗教理论或
宗教学说区别开来。社会上有许多的人,特别是那些从事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们,差不多都有自己的
宗教观,他们对待
宗教问题常有自己的态度,并通过一定的理论形式或概念形式
表现出来,形成或提出关于
宗教的观点、理论或
学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就是一位
宗教学家、他的
宗教观就等于
宗教学。这是因为一个人的
宗教观,不仅有系统和零散之分,而且还有独立性和“从属性”之分。有些学者提出过某种
宗教理论或
宗教学说,甚至可能很有价值,但这些理论或
学说常常是作为其
哲学或社会科学之附属物而零散地、偶然地
表现出来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说此人拥有一定的
宗教观,但还未把他的
宗教观发展为系统的知识体系,把他的
宗教理论发展为独立的
学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
宗教学有其不同于一般所谓
宗教观(
宗教理论、
宗教学说)的两个特点:第一是它在
学科上的独立性。它以
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作为认识对象,对它进行学术性的考察和研究,真正的
宗教学,如同
哲学、历史学、文学、政治学、法律学……一样,应该是一门独立的人文
学科。第二是它在内容上的系统性。
宗教学,应该是在对
宗教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
宗教的知识体系,而不仅只是个别性的观点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