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1953年,全县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当时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承认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并在私有的基础上联合劳动,统一经营土地,耕牛、土地人股分红,但劳动力的
报酬占较大比重,对困难户给予照顾。这种在私有权基础上的合作制,适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农民都能接受。到1956年就全转入“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立鱼未稳,又转为“一大二公”的
人民公社,这就陷入了左倾的错误。后来,虽然注意纠正了这种错误,但纠正不彻底,长期保留一种过于单一而又过分集中,超越了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平均主义的制度,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从实际的经济基础和群众的觉悟程度出发,不根据历史条件,不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单靠行政命令变革生产关系,强行过渡为公有制,搞平均主义,大量剥夺了农民应有的权利,使农民丧失了主人翁责任感。这样的生产关系,必然束缚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