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发表,特别是1955年12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
瑶族地区与全国一样,不仅加快了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步伐,同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耕牛、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
报酬,
社员私有土地完全无代价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入社,合作社按分期付款的办法,逐步转为集体所有,
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
树木、家禽、小农具等不入社,按每户人数分给自留地允许
社员工余假日耕种和搞
家庭副业。社中集体劳动,在扣除生产费用,上缴任务公积金、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按各户总工分计酬,被称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举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也经过试点,然后铺开。为了建好高级农业合作社,各地党委、政府还采取许多适应山区及
瑶族习惯的措施。如,群众不一定要经过参加互助组,而直接参加初级合作社甚至高级合作社;
地广人稀的山区,不强调高级合作的统一规模;
瑶族民族感情较深,建社时照顾民族感情,以利于民族团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