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艺术方面来看,艺术乃是通过塑造具体生动的形象来反映生活的,它用色、声、形、情等等静态的和动态的形象的美来
表现人们对社会生洁和自然界的理解、
情感、愿望和意志。在漫长的时期和广大的地域内,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它正是艺术
表现的主要内容)都带有浓重的
宗教色彩,或者说
宗教精神曾经
浸染着各民族的生活。由于
宗教生活曾经是各民族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宗教精神也
浸染着艺术
创作和艺术作品,
浸染着对艺术品和美的观赏,
宗教生活同其他领域的生活一起构成了艺术的内容,就是必不可免的、十分自然的。那时,人们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界的理解部分地是直观的、形象的、非逻辑的、非理性的,对之产生的
情感部分地是神秘的、依赖性的、又敬又畏的,对之所怀的意愿部分地是祈求性的、不易实现的、超乎自己能力的。一句话,作为艺术
表现对象的人对社会和自然的理解、
情感和意愿,都曾在某些时期里,在某些人群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
宗教性,因而某些时期的艺术或某一些艺术,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
宗教性。